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了减免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而发生的契税、印花税,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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